
11月30日,绵阳的孙先生来电咨询称,他与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现在想要去申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他问,经济补偿金中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内,哪些项目可以剔除?
针对孙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王英占律师。王英占律师指出: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综上所述,王英占律师认为:根据孙先生的描述,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孙先生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这就需要孙先生用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扣除加班工资及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得出当月的应得工资,再计算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
同时也要注意,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孙先生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孙先生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孙先生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