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信箱|步行下班摔成骨折算工伤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1-12-03 09:36

摘要: 目前上下班步行摔倒,还未列入“交通事故”,也没有需要负主责的有人类意识的加害方。

记者同志:


今有一事求教,盼能早点答复。一个多月前,我中班下班后,离开单位返回家中休息。途中,不慎踩到不明物体,摔了一跤,被路人送进医院后,查下来是骨折。休息一段时间后,我要求单位申报工伤认定。单位认为,我是上下班途中摔伤,不是交通事故,所以不符合申报工伤认定的条件。我认为,由于家离单位不远,上下班徒步就是我的最佳交通方式。退一步而言,我这种情况就算不能工伤认定,但我的同事上班时,刚进单位就摔了一跤,为何她可以工伤认定呢?


读者 柳先生


柳先生:


您好。首先,对你遭遇的不幸,我们表示同情和理解。


但我们也要明确地告诉你:贵公司的判断确实没错。你提出的问题,看似相似,但实则不同。在工伤适用条款里,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能否算工伤,虽几经改变,但“交通事故”这一核心始终没变,而现在适用的工伤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其中还有一个条件,即一定要伤害方负主责,一般来说,目前上下班步行摔倒,还未列入“交通事故”,也没有需要负主责的有人类意识的加害方。


至于你困惑的同一单位的同事同样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加害方,也是上下班期间,为何能够申报工伤认定成功?我们想对此做一些法律解释:职工受到伤害,共有7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还有3种情形可视同工伤。其中,“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一条,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你同事上班是为了工作,符合工作时间前后这一条件;进入单位大门,无论是准备换穿工作衣,还是准备工具、原材料等,都是从事“预备性”工作,因此,她的摔伤不属于上下班交通事故,也无需负主责的具有人类意识的加害方。也许读者要问,如何断定上下班前后的这两种不同的工伤标准呢?我们认为,企业大门里外就是一个衡量标准。


责任编辑:曹剑华,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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