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丽是一家公司的行政文员。因经营不善,公司连年亏损,到今年情况仍未见好转。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公司开始对员工编制进行缩减,通过各种方式迫使员工主动离职。对于公司的做法,小丽自然无法认同,也不想主动提出辞职。于是,公司通过书面通知,单方面对她进行了平级调岗,将她调到工程部担任文员工作,薪资未发生变更。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余婷:
公司对小丽进行平级调岗,且薪资没有发生变化,对于这样的调岗,小丽是否必须服从呢?这就涉及调岗是否合理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对该问题并未规定,司法实践中判断调岗是否合理,需综合考虑公司调岗的目的是否正当、调岗前后的工作岗位是否相近、调岗前后的劳动报酬是否相近等。
因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等非公司可控的经营状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一般可被认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此案例中,公司就出现了上述情况,且经营状况到今年仍未好转,如小丽之前所在部门被撤销了,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此时,公司应履行与小丽之间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公司对小丽进行平级调动,仍担任文员的职务,薪资与调岗前一致,这种调岗具有合理性。如小丽不同意调岗,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假设公司将小丽从文员调整到保洁岗位,尽管薪资不变,但因新岗位与小丽之前的工作经历、工作技能等不相符,该调岗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