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足额支付工资,员工服务期内辞职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赵新政 发布时间:2021-12-13 12:44

摘要: 因未足额支付工资,员工服务期内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商尔纳(化名)经培训入职时与公司约定了期限为15年的服务期协议,但他工作两年即因欠薪依据本法第38条规定辞职离去。为此,公司向他追索违约金、培训费等360万元。


商尔纳不同意公司的要求,并认为其在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需继续履行服务期约定,且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虽不反对商尔纳离职且按照法院判决向他支付了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费用,但双方之间的服务期约定是另一份协议,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仍应继续履行,否则即属于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再者,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公司在时隔两年之后才追要违约金、培训费既无事实法律依据亦超过了仲裁时效,故于12月10日终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尔纳说,2015年7月15日入职当天,公司即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比较特别,因他从事的是飞行员工作,所以,在入职前即参加了相关业务培训。入职时,公司为他支付了培训期间的各项费用。由于这项费用相当于专项培训费用,所以,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了服务期限。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7条约定,专项培训费用8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用、差旅费用及其他直接费用。商尔纳入职后的服务期限自培训结束取得私照、商照或教员执照后的第二天起算,期限为15年。在服务期限届满前,商尔纳无论任何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履行合同、中断履行合同或公司因其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其必须支付公司赔偿金为200万元、违约金80万元,偿还培训费用80万元。


为证明相关费用确实存在,公司提交的人才输送意向合同载明,其从航空飞行学院选聘学员时须支付人才引进费,其中商尔纳取得商照后公司支付的培训费为53万元。此外,还有公司为他转升教员支付的培训费用16.95万元、为他取消商照夜航限制支付的培训、差旅费等费用98000等。


2017年8月11日,商尔纳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审理,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其2015年7月15日至2017年8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48672.33元。此后,本案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商尔纳工资差额48672.3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500元、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138元,各项合计75310.33元。2018年7月2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曹剑华,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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