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终奖隶属于工资组成范畴,但它可发可不发的属性,又使它带有明显的“福利”性质。而这一特点,使企业管理层认为,给与不给,企业一家说了算。而一部分职工认为,年终奖是职工劳动产生的多余价值,发放应该公平合理。因此,每到年末岁初,关于年终奖的话题都不会缺席。
实事求是地说,年终奖发与不发、发多发少、发放范围等,确实是企业管理自主权,但是,企业一旦确定发放年终奖,就要有规矩,不能随心所欲,不能想给谁多少就给多少,更不能对职工权利予取予夺。企业管理自主权,确实是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也是企业生存、发展之必需,但是,这一权力不能滥用,也应该同时受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约。企业如果确定发放年终奖,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就应该制订相应的配套规则,确定具体的人员和数额,明确发放的宗旨和目的,以突现“按劳分配”“论功行赏”,从而使年终奖发挥出正向激励作用。并且,考虑到年终奖也是职工切身利益之一,也是职工最为关心的工资报酬问题,企业工会组织也完全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为依据,要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年终奖发放有据,多寡有度。
我们有理由相信,年终奖发放只要讲规矩,职工群众就完全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