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到年终岁尾,加班是个常见话题。同时,它也是日常职场“热搜”词之一。
通常,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明确,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但是,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而作为额外工作的安排方,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劳动者调休,或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目前,有不少用人单位为了提倡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从而制定了加班管理制度。通过加班审批等手段的实施,对提高劳动者工作效率、控制加班时间、减少劳动纠纷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在诸多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不断出现企业打着加班审批制度之名,行侵害劳动者休息权及实际经济利益之实的行为。裁审实践中,无论是确定作息时间的制度性加班,例如“996工作制”,还是人事部门发布的加班通知或主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都可被认定构成用人单位安排的“指令性”加班,劳动者无须履行加班审批手续。
休息权是与劳动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劳动法》的保护。“996”绝非福报,加班审批制度不是万能的,而依靠支付加班工资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获得合理的休息时间是劳动者就业的有效保证。对此,用人单位应提倡效率导向,通过科学管理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执行工时制度,这样才能使劳资双方保持健康和长远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