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先生2018年进入一家餐饮投资公司担任医院食堂的厨师长一职。由于公司未支付休息日加班和延长工作日工作时间的工资,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遂依法提出调解申请。
王先生认为,其入职时与公司约定每周做六休一,但其任职期间经常一周工作七天,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3384元。他还认为,其工作日约定的工作时间为早晨七时至下午六时,午休两小时。但实际每个工作日时间都延长一小时,应属加班,要求支付加班工资20736元。
用人单位予以反驳,称公司对所有按照规章制度提出加班申请的员工都如数支付了加班工资,而王先生未提交加班申请,故对其诉求不认可。另外,公司认为王先生所在的食堂每天午休近四小时,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同样不成立。
针对当事双方激烈的情绪,调解员先行安抚,然后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员先向公司进行政策解读,随后劝解王先生。经过调解员的明理释法,用人单位认可王先生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同意适当支付其加班工资。王先生也认识到加班应提交加班申请并获公司批准方有效,对赔付加班工资的金额做出了让步,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
【曾云鹏点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加班工资的诉求较为常见,但很少有劳动者明确知晓企业对加班的认定。对于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加班需走程序的企业来说,劳动者应按程序提出加班申请,用人单位批准方构成加班。
劳动者须切记,加班工资的诉求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需要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