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大毕业生参加医师规培,能确认劳动关系吗?

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贺耀弘 发布时间:2021-12-27 15:49

摘要: 医大毕业生参加医师规培,能确认劳动关系吗?

医学院校毕业,未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医师规培)直接从事临床工作,不利于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提高。1993年,卫生部印发《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后,各地逐步对此开展了前期探索。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立医师规培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全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由于允许未就业的医大学生参加这一培训,因此就产生了两个特殊问题:三方就业协议(《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不是劳动合同?参加单位安排的医师规培是不是用工行为?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19日,某医院(甲方)、廖某(乙方)签订了一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主要约定:乙方到甲方报到后,甲乙双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如双方任一方违约,需付违约金伍仟元整。


2015年7月31日,廖某毕业报到后,双方签订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 约定:“参加培训时间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最长培训时间不得超过3年。培训结束后,乙方与甲方自动解除培训关系。六、工资及社会保险:乙方在培训期间,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工资政策,享受与学历相应的工资待遇,超时劳务费及绩效考核奖励按照《某医院关于规范化培训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甲、乙双方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并各自按规定足额交纳其社会保险费。”


培训期间,廖某在医院肿瘤科从事住院医师工作,每月平均工资为12049.21元;医院按约支付工资并缴纳了社会保险。期间,廖某怀孕。2018年7月26日,某医院发出《关于廖某规培协议到期的通知》,其中载明:“廖某于2018年7月培训协议到期,医院与其脱离关系。请本人在收文后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廖某不服,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问题并主张权利。


2020年4月7日,廖某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2020年7月6日,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廖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医院向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休带薪休假工资、失业保险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合计584486.22元。


责任编辑:李成溪,曹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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