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印发《细则》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来源:中工网 发布时间:2022-01-15 08:31

摘要: 近日,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消息,近日,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管理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且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不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结合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细则》明确,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监控预警平台,由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实施监管。总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区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项目间资金不得混用。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应当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并向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申请撤销专用账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撤销专用账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工程建设项目不存在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通知开户银行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存在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通知总包单位解决后重新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细则》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责任编辑:陈恒杨,卓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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