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不少用人单位都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凡加班均需经过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加班才有效。这样的规定的确限制了随意加班现象,但也使一部分劳动者在加班之后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进而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事实上,加班审批制度并非万能的制度,只要劳动者合理合法地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劳动,即便其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用人单位也应视其为加班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以下案例,分别对相关情形作出了详尽的法律分析。
【案例1】 工作时间明显超时 员工加班无需审批
王坤于2020年9月4日入职一家医药销售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其工作岗位为地区OCT(非处方药)销售代表。公司规定,全体员工的工作时间夏季为上午8点半至下午6点,冬季为上午9点至下午6点。在工作期间,王坤需按照考勤要求上下班打卡,每月休息4天。
2021年8月5日,公司单方面终止王坤的劳动关系。王坤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期间的工资24713.29元。公司则以《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加班必须由本人提前申请、经批准才支付加班费为由,拒绝了王坤的请求。
【评析】
本案中,公司规定的日工作时间为夏季9个半小时,冬季9个小时,每周只休1天,由此可知,王坤每周需加班1天。既然公司已经明确规定了员工工作时间,那么,员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就属于加班,而且应当视为公司指令员工必须加班加点工作。在此情况下,员工加班就无需另行申请并得到公司批准。因此,公司应当向王坤支付相应期间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