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不少用人单位都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凡加班均需经过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加班才有效。这样的规定的确限制了随意加班现象,但也使一部分劳动者在加班之后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进而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事实上,加班审批制度并非万能的制度,只要劳动者合理合法地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劳动,即便其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用人单位也应视其为加班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以下案例,分别对相关情形作出了详尽的法律分析。
【案例4】工作12小时后休24小时 工时超过法定时间
2019年6月3日,商永旭入职一家能源公司,在一线车间担任操作工。按照公司规定,一线工人一律实行连续工作12小时,然后休息24小时工作制度。2021年12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的商永旭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给付入职以来的延时工作、双休日、法定假日的加班费。但公司的回答是未经审批的加班,按照制度规定不属于加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另外,公司实行的工作制度中,让员工休息24小时的规定就包括了双休日及法定假日,根本没加班费一说。
【评析】
商永旭主张的延时工作、双休日、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应当得到支持。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此规定的时间,应当属于加班工作时间。如果按两周即14天计算,商永旭在该期间的法定工作时间为80小时。可是,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休息模式,他的实际工作时间为:14×24÷36×12=112小时。如此一算,商永旭两周内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工时数为112-80=32小时。也就是说,他每周的加班时间为16小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依法向他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