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某于2018年9月17日入职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任客户经理岗位,试用期为6个月。
2019年1月10日,孙某前往医院检查时被告知建议休假保胎,于是向公司提交产前假申请,并申请于2019年2月22日(预产期为2019年3月8日)起休产假至2019年6月29日。公司收到申请的次日,即向孙某发送邮件,称因孙某隐瞒婚育情况,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孙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产假期间生育金差额,后又诉至法院。审理中,公司同意恢复劳动关系,但不同意支付生育金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