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是一起与就业歧视、女职工产假待遇有关的纠纷。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金额计发生育津贴,如果该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则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用人单位,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不能将女职工的婚育情况设为录用条件,更不能因女职工婚育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唐毅律师点评 | 请产前假次日被开除, 怀孕不符合录用条件?
摘要: 不能将女职工的婚育情况设为录用条件,更不能因女职工婚育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是一起与就业歧视、女职工产假待遇有关的纠纷。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金额计发生育津贴,如果该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则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用人单位,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不能将女职工的婚育情况设为录用条件,更不能因女职工婚育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