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1月,金女士入职上海一家贸易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2019年1月,金女士生了孩子,休了产假、哺乳假,但当年的带薪年休假没有休。“你已经享受了产假及哺乳假,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了。”公司给出了这样的理由,不同意支付金女士2019年未休年假的工资,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普陀区总工会朱雪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解析:休产假不影响休年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这意味着,女职工休产假和休年休假并不冲突,是并行的权利。如果没有安排职工休年假,企业就应该按法定标准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期间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