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法|未能及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责任归谁?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乔蓓华 发布时间:2022-03-10 13:51

摘要: 未能及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责任归谁?

乔法官:


我早前入职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去年年底,外方因种种原因决定终止合作,公司遂制定了相关方案欲对资金、设备、人员进行处理。我知道一家同行公司正在招工,就接受了公司协商解除拿补偿的建议,并准备去新公司应聘。在办手续的时候,财务说没想到我决定得这么快,公司已经为大家代扣代缴了下个月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无法退回。我想反正这钱在我个人账户内,也就没在意。离职后,我马上去新公司应聘,并通过微信将简历及我社保缴费情况等告知了对方。面试当天他们就和我签了合同并让我第二天就上班。但没两天,因我对主管的工作安排提出意见就遭到排挤。一个星期后,公司就将我辞退了,理由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没法办理社保缴费及用工登记手续”。我认为他们说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无依据,而我社保缴费情况他们事前都清楚。请问,我能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赔偿吗?


读者 郭先生


郭先生: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一个互相选择的过程。因此,劳动合同的签订应是双方充分考量后的慎重决定,双方都应按约履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里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需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不能举证的要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你能否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需看公司举证情况。


至于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按目前的操作,手续是否办妥及相关记录是否准确确实会影响到用工登记手续的及时正确办理。因此,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一般都会提前审阅相关资料。新公司在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查。你入职前已将简历及相关情况告知公司方,如有问题,应事先与你协商处理。而现在将无法及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责任归责于你是没道理的。


(作者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2020年获评全国模范法官)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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