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法|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可主张工伤待遇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乔蓓华 发布时间:2021-11-25 09:03

摘要: 在取得工伤认定意见书并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确定伤残等级后再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乔法官:


我今年八月的一天在一家小型金属制品加工厂工作时因操作失误,被机器弄伤。老板派人送我去医院并垫付了一笔医药费后就再也不愿承担其他责任了,还说我弄坏了他机器还没让我赔呢,已经够意思了。我现在右手无法用力已经废了,有个朋友为我找了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也说我这个伤构成八级伤残。后来我去申请劳动仲裁,要公司支付我八级伤残的工伤待遇,但仲裁委员会却给了我一张不予受理的决定。我实在想不通,我已经有鉴定结论了,为什么还不能获得赔偿呢?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办呢?


读者 老邢


老邢: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我们国家专门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根据规定,工伤的职工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工伤伤残等级的,还可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其伤残等级给予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除用人单位外,社会保险部门也要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因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需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属于工伤。为此,《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做了专门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针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专门鉴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其鉴定有独特的判断标准并明确了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程序。同时,为保障职工的利益,还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在60天内完成。而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单位对身体伤残等级所做的司法鉴定,一般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鉴定标准、鉴定人员及程序等与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不能替代劳动能力鉴定。你未经工伤认定,仅凭普通的司法鉴定结论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工伤赔偿责任,是不会被采纳的。建议你尽快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取得工伤认定意见书并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确定伤残等级后再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2020年获评全国模范法官)


责任编辑:李成溪,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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