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思考:网约车司机工作考核,要有合理性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3-11 09:34

摘要: 应当将解除事实及理由告知工会。

网约车平台企业在制定对网约车司机的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时,首先应综合考虑网约车司机的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工作任务以及当地的平均工资、市场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派单数量、劳动强度和抽成比例范围。


其次,平台企业在制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时,应当将以上内容向司机、社会公示,并认真充分听取工会或网约车司机代表的意见建议。


最后,平台企业除了规定网约车司机的义务之外亦要保障网约车司机的权利,如司机在接单上是没有选择的,有的平台规定如果司机连续取消两单就不能再继续接单。


因此,尽管在形式上司机有拒绝派单的权利,但从实质上看,这样的规定使司机拒绝派单的权利被架空。因此,在处理类似争议时,仲裁委应着重判断网约车平台企业对绩效考核、工作任务的设定有无合理性。


另外,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就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存在负举证责任,且应当将解除事实及理由告知工会。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工作效率低下(不胜任工作)、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观点,且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时没有告知工会,告知工会程序亦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环节之一。


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工作效率考核时,应当制定合理、合法、有效的考核机制,如实做好考核记录,不能凭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简单粗暴认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即使劳动者存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形,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或者培训,且培训或调岗通知要有效送达给劳动者,否则会因程序履行不到位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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