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的关键环节:不能缺少证据

来源:中工网 作者:颜梅生 发布时间:2022-03-12 14:29

摘要: 劳动者可能最终因超过时限,或缺少证据材料无法认定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为加大对职工的保护力度,相关法律法规又将认定工伤的范围扩展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等情形。可是,在现实中总有一些职工在受到伤害后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现象,这是什么原因呢?以下3个案例及其评析详细阐释了其中法律原理,即这些职工没有抓住认定工伤的3个关键环节,最终因超过时限,或缺少证据材料无法认定工伤。


【案例】


申请工伤认定要有证据


2021年12月7日,谢女士驾驶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谢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并受重伤。交管部门认定,对方司机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可是,按照公司提供的工作安排表,谢女士当天是休假,加之谢女士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当时是前往公司加班,在公司否认其系上班途中发生事故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点评】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过,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在“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且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依据以上规定,如果申请人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不能,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就本案而言,谢女士应当承担的后果就是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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