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义务完成单位布置的合理工作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2-03-16 13:48

摘要: 合理劳动定额应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小董于2010年5月24日入职上海LK医药公司担任质量控制岗位,双方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末次劳动合同为自2015年5月24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份合同约定,小董担任质量控制岗位工作,小董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公司有权决定对小董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小董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月5日,公司总监将“2020年新版《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内容及其附表模板”提供给小董,并于当月7日对其进行了使用前的常规培训,将质量检查工作由原先的三方面增加到了十余个方面。2021年1月中旬首次按照新质量控制要求开展质量检查工作,工作量剧增,且不允许其加班或延长完成期限,随后小董拒绝完成增加的工作量。


2021年1月29日公司向小董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因您不能胜任我司工作,经过我司对你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相关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你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1月31日起解除。”小董表示不服,双方最终对簿公堂。用人单位增加的工作量一定需要完成吗?


一、劳动者有义务完成用人单位布置的合理工作任务。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该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由此可以看出,合理地安排劳动者的工作量,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一种体现。


本文前述案例中,主要争议在于劳动者工作岗位内容有增加的,其能否拒绝增加的工作量。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随着人类认知能力的提高,科学技术有了长足的进步,也促进了行业标准的提高。因为国家相关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质量出台了新的管理规范,既是对相应工作提出了新的、更为细致的工作要求,也是使该项工作更符合科学性要求的表现。相应地,更为细致的工作要求会带来更高的工作标准和管理要求。LK公司在国家出台了新的规范性文件后,着手研究制定新的管理规范,并对相应质量控制部门和人员提出新的、更高的管理要求是正当的,小董作为公司质量控制部门员工,应当遵守并执行。同时法院还指出,即使劳动者认为工作量增加、人手不够的事实成立,亦不是其可以不执行工作规范要求的正当理由;但若工作量增加,导致劳动无法合理完成,则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二、合理劳动定额应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除了劳动者应当尽到的尽职勤勉工作义务,《劳动合同法》中也对应当如何制定合理劳动定额作出了规定。该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由此可见,制定劳动定额管理制度等问题,需要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民主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制定实施。但也同时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盲目制定过高的劳动定额。我们在劳动者有义务完成用人单位布置的合理劳动定额时,也不能忘记了劳动工作量“合理”的界限。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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