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④:不能因缩减工时扣除高温津贴

来源:中工网 作者:杨学友 发布时间:2022-07-22 12:22

摘要: 用人单位只有做到“六不能”才能确保自身不违法、无侵权,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案例4】不能因缩减工时扣除高温津贴


王磊在一家生物制药公司工作。每年夏季高温时段,该公司都出台规定,要求全体职工每天工作6小时,但不减少工资,也不另行发放高温津贴。近日,王磊提出发放高温津贴要求时,公司的回答是:减少工作时间就应减少工资,公司不减少工资等于是用工资来顶替高温津贴了。


【评析】


高温津贴不是企业可发可不发的企业福利,而是一项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强制支付的法定福利。


对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4条6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正因为高温津贴作为一项防暑降温费用已经纳入劳动者的工资总额,所以,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工时不能成为扣减工资的理由。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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