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司数次提出要与员工发展办公室恋情,员工一再婉言拒绝,却遭到威胁将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遭遇此事的王女士十分郁闷。
王女士说,三年前,她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受到上司器重,她也认为自己可以大展宏图。哪知,对她器重的上司却突然提出要与她发展“办公室恋情”,经常明里暗里向她表露心意。最让她受不了的是,明明可以在上班时间内干完的活,上司却找各种理由拖延,从而让她加班。王女士说,由于上司是结了婚的,她不愿介入他人的婚姻,给自己找麻烦,便一再婉拒。谁知,上司认为她“给脸不要脸”,开始时常挑刺。甚至,在前不久威胁她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说解除的理由是“不符录用要求”。王女士说,她很生气,却又不知该怎么办。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兆华咨询师根据王女士单方面的叙述分析道,我国婚姻法实现的是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换言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是不能与第三人产生感情间的过分行为。王女士的上司已经结婚,在其婚姻存续期间提出发展“办公室恋情”,显然是不适宜的。
董兆华接着分析,如果上司真的利用企业强势地位,单方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是不对的。因为从解除的理由看,“不符合录用条件”一般是针对试用期职工的,而王女士早已过了试用期,该解除理由是不成立的。即使是试用期的职工,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也不可随意而为。除了在试用期内这个条件外,一般情况下应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等条件为准。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证据。所谓证据更是有讲究,一般看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给出描述,还要看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董兆华建议,如果公司真的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给王女士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书,她可以申请仲裁,或提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不过这两者只能二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