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信箱丨拖欠了几年的高温费还能讨到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2-08-04 16:55

摘要: 劳权信箱 高温费

记者同志:


您好。看到近期劳权周刊上关于夏季高温津贴的文章,我也有一事咨询。


我有一个好朋友,从事露天装卸作业。前几年,用人单位一直未支付他高温费,他想通过法律途径讨要,但有人劝他,高温费“过期作废”,不知这种说法是否成立?我的朋友能否讨回他的权益?


邹文文


邹文文:


您好。我们在回答你的问题时,先提醒一句:劳动者维护权益必须及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一般来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不属于劳动报酬的常见诉求,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等,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就是特殊时效的规定。


劳动者追讨夏季高温津贴,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还是特殊仲裁时效?对此业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属于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第二种观点则针锋相对,认为高温津贴毕竟不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应适用一年时效。从实践来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高温津贴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发放当月工资之日起按月计算。也就是说,按一年时效操作。如果按此规定,劳动者去年没有拿到高温津贴,今年10月提出仲裁申请,只能要回去年9月应付未付的夏季高温津贴,而之前的就可能丧失了胜诉权。


当然,劳动者也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但劳动监察也是有受理时效的。根据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上述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的高温津贴权益处于连续状态,中间没有停止2年以上的,劳动监察可以连续追索。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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