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生育假,保护个人信息,看这些新法新规如何影响职场生活|关键词:民法典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葵林 发布时间:2022-10-27 09:36

摘要: 过去五年,劳动保障领域迎来了诸多新政新规,职场人的合法权益、生态环境正发生着悄然而深刻的改变。

做好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工作;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处理拟聘人员信息……过去五年,劳动保障领域迎来了诸多新政新规,职场人的合法权益、生态环境正发生着悄然而深刻的改变。


关键词 民法典

填补劳动法规则空白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进一步细化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扩大劳动合同主体的影响、民事主体范围。除此之外,合同编还涉及格式合同及条款的效力规制、电子合同的签订;人格权编涉及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解读】 粗看《民法典》内的条文中虽无直接涉及劳动关系的规定,但如果进行深入解读,会发现《民法典》对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这里的预约合同可以直接指代为劳动关系确定前的“入职通知”,对投递简历后准备正式入职的劳动者进行了权利义务的明确。


再例如《民法典》第198条规定的仲裁时限,其中的仲裁时效主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时效(两年)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年),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作为特殊诉讼时效的地位,从实践上更好地指导劳动仲裁的处理。


此外,《民法典》实施后,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更加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格尊严、名誉权利的重视。同时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一直以来,劳动法律越来越呈现出“劳退民进”和“劳动法的民法化”两大动态。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明确两者的关系将进一步改善原有劳动争议处理及因互联网发展而催生的各类新型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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