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号)。笔者就借本文,来谈一谈“个人养老金”的一些基础知识。
一、个人养老金发挥补充养老保障作用。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其中,“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在目前我国主要是指“三支柱”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中更明确指出:“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中,第一支柱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针对企业实施的企业年金和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的职业年金,其中企业年金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集体协商一致后参加,职业年金则由机关事业单位与其从业人员强制参加。根据国家人社部截至2021年底的数据,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覆盖人数达10.4亿;而第二支柱的两项年金参加职工7000多万人。而“个人养老金”则属于这个体系的第三支柱,其主要包括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完全由个人自愿参加,无强制要求,主要发挥补充养老保障的作用。《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个人养老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出国(境)定居;(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领取个人养老金时,采用递延优惠纳税的相关政策。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也发布了《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其中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具体分为三个环节:一是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二是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