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绩提成和奖金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经营效益,用人单位通常会采取各种激励措施激发职工干事创业的热情。可是,当职工达到奖励条件应当享受相应的业绩提成或奖金时,一些不诚信的用人单位便背信弃诺,找各种借口拒不兑付。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职工不答应,法律也不允许。以下案例评析分别对4种情形作出了详细的法理剖析。
【情形1】
以销售佣金未到账为由拖欠奖金,法律不认可
裴丹与商品房销售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担任销售部门置业顾问,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公司制定的《业务佣金制度试行办法》载明,业务佣金根据公司所代理销售项目的实际佣金到账情况发放。然而,该办法并未经过法定程序通过并向员工告知。2022年2月1日,裴丹向公司提出辞职时,双方确认公司欠发其业务奖金128051元。可是,公司以其完成的销售项目的实际佣金未到账为由予以拒绝支付。
【评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明确指出奖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所涉的提成奖金及业务奖励,均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公司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裴丹及时支付业务奖金。公司虽主张奖金的发放应以开发商结付佣金为前提,但相关制度规定未向裴丹告知并得到裴丹认可,不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