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形2】
总经理办公会调整奖金额度,程序不合法
张兵系公司下属部门副经理,基本月薪3000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综合奖金管理办法》规定:奖金的分配由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并确定张兵月奖金为2000元。2022年3月20日,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自2022年4月起,将张兵的月奖金调整为1000元,其他大部分职工奖金均按减少50%标准予以下调。
公司自称已将下调奖金决定口头告知劳动者,并说明下调原因。张兵认为,近3年来公司经营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但经营业绩大致相同,公司下调奖金的理由不成立,且未经法定程序通过,没有法律效力。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虽然可以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调整单个劳动者资金,但对于涉及相当一部分职工劳动报酬等重大事项时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否则,就会因程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即是这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