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赵某,女,于2017年4月3日入职某餐饮公司,月工资4000元。2020年11月,赵某报警称,同班组同事郑某在食堂过道处触碰其胸部,且郑某此前还曾从其身后摸过其大腿。当日,赵某与郑某签署协议书,载明:“赵某在某食堂内被猥亵……”
现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郑某向赵某赔礼道歉,赵某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申请撤案。2.双方自签字之日起,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口角,冲突,甚至打架行为。”11月14日至16日期间,赵某曾以郑某存在性骚扰行为为由,要求不与郑某分在同一班组上夜班,但其换班要求连续三次遭到某餐饮公司的拒绝,赵某自报警次日起未再上班。某餐饮公司向赵某发出《责令上班通知书》,赵某仍未到岗。某餐饮公司以旷工为由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赵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赵某的仲裁请求,后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某餐饮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本案中,郑某已经认可其有触碰到赵某肢体的事实,且从其他员工向警方反映的情况看,郑某存有不端行为的可能性较大。赵某基于自身安全考虑,提出不与郑某一起上夜班的要求合情合理。餐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本应积极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然而却对赵某的合理诉求不予理会,并以旷工为由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未尽到管理者的义务,其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