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饶某通过朋友介绍,在某专门从事空调安装的APP上进行注册,随后开始承接某安装公司通过微信发来的空调安装派工单。工作中,饶某与腾某同组,二人固定搭档进行空调安装。2020年6月,某安装公司的姜某通过微信向腾某派单,指派前往某小区安装空调。次日,饶某与腾某一起去该地点安装空调,在安装空调的过程中饶某摔伤。事故发生后,饶某委托的律师曾与某安装公司的负责人霍某通过微信协商认定工伤事宜,双方约定一起去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工伤,但霍某未按时到场,饶某未能进行工伤认定。2021年5月,饶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某安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请求】
要求确认饶某与某安装公司在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饶某的仲裁请求,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饶某与某安装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某安装公司与饶某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