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先生连说“想不通”,明明是他亲戚跳槽到了同业竞争企业,但用人单位却让他“背锅”,不仅调离工作岗位,还大幅降低了他的工资。
向本报咨询的陈先生说,他与亲戚一起来到上海工作,一起应聘到一家制造公司工作,一起在电机车间担任工程师。前不久,亲戚跳槽到一家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公司知道后,便决定将他调离岗位,从事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工作。两个星期前,公司在没有事先与他协商的情况下,向他下发了通知,将他调整为仓管员,工资由原来的1.5万元降到5000元。陈先生气愤地说:“公司这样做,分明是逼我辞职。但跳槽的是我亲戚,亲戚即使做错了什么,公司应该找他算账,为何要找我的麻烦?”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陈先生所在公司如果是生产经营需要,对陈先生岗位进行调整,首先应当与陈先生进行协商,并且保障调岗前后的工作环境及工资待遇等不能发生明显变更,调整的岗位亦不应含有歧视、贬损等惩罚性目的。
而陈先生所在的公司既没有履行协商程序,调整的工作岗位与陈先生原来的岗位性质也相距甚远,还大幅降低陈先生的工作报酬,这样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并且,就调岗目的来看,公司对陈先生岗位的调整,亦不是生产经营所需,而是无法明说的“泄密”,因此,这样的调岗理由也是十分牵强,甚至不成立的。
林峰直言,公司担心泄密,应该对员工加强诚实信用的教育,要求员工保守企业的秘密,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公司完全可以宣传、培训并施行。如果陈先生是能够接触到公司核心机密、商业秘密的人员,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竞业限制、脱密期等方式制约,以防止机密泄露。退一步说,即便仍然担心,且为了消除“心病”,公司也应该开诚布公地与陈先生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整其岗位。如今公司采取如此强硬的做法,显然十分不明智,陈先生如果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信他能得到好的结果。
最后,林峰律师提醒:“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争议,劳动者最好在调整岗位后的一个月内‘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