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变化③: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

来源:中工网 作者:盛丽 发布时间:2023-01-29 12:46

摘要: 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是违法的。

变化3

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


2022年11月,小尤怀孕了。近日,其所在单位称,因怀孕期间身体不方便会影响工作效率,此后还要休产假耽误工作,故决定取消其2023年上半年的职级晋升的报名资格。


小尤想知道:单位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解析


该单位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


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是违法的。本案中,小尤所在单位的做法不仅违反该规定,而且构成变相限制女职工生育权利,亦是违法的。


原《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新修订法律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上述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或降低福利待遇。这项规定是为了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变相降薪、变相对女职工生育进行限制,较原法律规定更为完善。同时,新修订法律还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进一步加大对生育妇女劳动权利保护,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支持。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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