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变更管控为乙类乙管后,治疗期间工资按病假工资发放

来源:天津工人报 作者:张羽,刘书铭 发布时间:2023-02-07 17:00

摘要: 新冠变更管控为乙类乙管后,治疗期间工资按病假工资发放。

【案情介绍】


李某系某单位职工,2023年1月10日,李某因感染新冠入院治疗。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冠变更管控措施为乙类乙管。那么,李某停工治疗期间的工资将如何发放?


【律师解答】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2年第7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公告明确了自2023年1月8日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那么,新冠变更管控措施为乙类乙管后,治疗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首先,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防控措施,隔离期间需要支付正常劳动报酬。《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由此可见,在新冠肺炎实施“乙类甲管”时,治疗期间企业仍正常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其次,此次将新冠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后,将对企业劳动用工产生什么影响?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可知,如果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被隔离期间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但是如果乙类传染病解除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那么隔离治疗期间支付正常工作报酬的规定也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因此,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单位无需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可以按照病假工资予以发放。


最后,病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此可见,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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