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认为“有理”的4种事由为何变“没理”之事由4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杨学友 发布时间:2023-02-17 16:48

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事由4】


递交辞职申请后即不再上班,获批之前缺勤属旷工


张尚进于2019年1月入职一家商贸集团公司。2022年国庆节后,公司因调整合并业务部门,撤销了张尚进所在的物资采购部。公司与张尚进协商其工作岗位变动事宜期间,张尚进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此后,便未再到公司上班。


一周后,公司以张尚进无故旷工超过一周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尚进认为,自己辞职在先,公司的解聘通知在后,不具有法律效力,遂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仲裁过程中,他主张自己应当得到经济补偿的理由是在调岗协商未达成一致时,其有权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评析】


张尚进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正确的辞职手续是劳动者一定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得到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停止上班,否则,递交辞职申请后的30日内仍然应当正常上班,如果有事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不然就构成旷工。一旦构成旷工,用人单位就有权以劳动者无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又因为劳动者严重违纪在先,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张尚进的遭遇,就是这一法律规定的直接体现。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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