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调整付薪方式逼迫“主动请辞”,职工有权索要赔偿
【案例】
卢女士与一家公司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履行7个月后,公司因调整经营方向需要缩减人员,为逃避责任又能让职工自行走人,公司决定调整工资支付方式:全体职工每月只发30%工资,另70%纳入考核,如能够完成当月考核任务即全额发放,反之则不发。面对根本无法完成的考核任务,卢女士明白这实质上就是“逐客令”。卢女士可以索要赔偿吗?
【点评】
卢女士有权向公司索要赔偿。《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该公司调整工资支付方式之举无疑与之相违。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针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辞职并索要经济补偿,也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