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给予双倍补偿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3-03-20 14:38

摘要: 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人或义务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时,权利人可以获得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因其具有赔偿、惩罚和警示等多重功功,目前已写入包括劳动法律在内的多部法律。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时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违法之举,所以,为防止其任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4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本文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评析。


【案例】


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给予双倍补偿


唐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公司,在第一份2年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2022年8月,该公司未与唐某协商,擅自变更其岗位。由于唐某拒不进入新岗位,2022年9月,公司以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解雇唐某的决定。唐某离职后,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赔偿金,即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2000元。劳动仲裁机构经审理,依法裁决支持了唐某的诉请。


【点评】


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无疑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单方决定调岗,接着又认定唐某不服从调岗决定构成严重违纪,并以此为由辞退唐某,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唐某没有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选择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仲裁机构依法应予支持。唐某在该公司工作已满4年,其经济补偿金为4个月工资,由于遭违法解雇,所以,公司应当按其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即8个月工资标准,给予赔偿。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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