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餐既为员工生理所必需,也是为了完成用人单位工作的需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员工因就餐而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有的却不是,这是为什么?以下案例对此作出了分析。
【案例】
外出吃午饭,遭遇车祸构成工伤
因公司没有食堂且离家较远,2023年2月25日,肖女士上午下班后和往常一样去距离公司不到百米的一家餐馆就餐。当她行至餐馆门口时被一辆飞速驶来的摩托车撞倒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公司认为,肖女士只是外出吃饭而非回家,不构成工伤。
【点评】
肖女士构成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而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公司和住所,更应考虑员工生活实际。员工下班后外出用餐,既是为了解决人体正常的生理需要,也有利于进行接下来的工作,即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而肖女士准备就餐的地点距离公司不到百米,且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疑与之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