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很注重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由于条款不齐备,内容不明确,或者在履行协议中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或做法,所以,双方之间常常因此产生争议。对此,应该如何处理呢?以下案例分别对4种不同情形怎样处理及其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分析。
【案例】
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可诉请额外补偿
徐某入职某公司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徐某离职后每月的经济补偿为每月4500元。2023年2月,徐某从该公司离职。徐某在离职后的第一个月期满时要求公司依约支付其经济补偿,公司则以双方已没必要再执行该份竞业限制协议为由拒绝支付,然后又在第二天向徐某送达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书面通知。徐某认为,公司突然通知其无需遵守竞业约定,但其要谋取较好的职位需要一段时间,故坚持要求公司支付其重新入职前的经济补偿。
那么,法律会支持徐某的主张吗?
【说法】
公司应向徐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这种权利既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来行使,也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该通知送达劳动者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用人单位要承担额外的经济补偿责任。
本案中,徐某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要求公司依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给额外3个月的经济补偿。当然,竞业限制协议解除之前的经济补偿,公司也要如数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