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迫签“自愿”离职协议可撤销之案例1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李盼 发布时间:2023-04-13 09:10

摘要: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会签订离职协议,对办理离职手续、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事项进行约定。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会签订离职协议,对办理离职手续、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事项进行约定。实践中,有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其为劳动者发放后续工资、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进行入职背景调查等优势地位,逼迫劳动者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愿且损害其利益的离职协议。该类协议签订后,劳动者有权以受欺诈胁迫、协议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等原因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或确认协议无效。


案例1 单位“倒签”劳动合同解除日期属违法


徐女士是一家公司的保洁员。2022年1月25日,她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同年5月,她找到公司要求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据进行索赔,公司则让她在事先准备好的离职协议上签字。


该协议载明,徐女士和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其签字后不得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此后,徐女士申请认定工伤,但因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前一天解除无法进行。无奈,徐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理由是其因担心公司不给她劳动合同等证据才在离职协议上签了字,并按照公司的要求填写了日期。


法院认为,双方虽在事故发生前一日解除劳动关系,但事实是徐女士为处理交通事故找公司索要劳动合同等证据时才签订离职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及落款日期与实际情况并不一致。鉴于公司系利用自身优势和徐女士缺乏经验与其签订离职协议进而导致其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遂判决予以撤销。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公司利用其掌握劳动合同等资料的优势地位和徐女士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需要相关证据,否则将无法得到误工费的处境,此为“利用优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公司倒签解除劳动合同日期的行为导致徐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在发生事故前一天解除,使其无法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进而无法认定工伤。徐女士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无法预测到倒签离职协议会产生如此法律后果,此为公司“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如公司未依法为徐女士缴纳工伤保险,则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公司支付,数额一般达数万元甚至近百万元,而离职协议约定徐女士不得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实际上排除了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公司意图规避的法律义务远超法律允许的限度,此为“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此外,“倒签”协议与“补签”协议不同,倒签协议不仅使协议内容上与事实不符,而且在签订时间上也弄虚作假,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


综上,法院认定徐女士与公司签订的解除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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