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护航”办案札记丨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可否先办离职?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庄若冰 发布时间:2023-04-26 15:31

摘要: 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可否先办离职?

2023年1月,李先生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李先生称,入职公司三年来一直从事工程技术工作,该岗位需接触放射线。2022年11月,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然而离职前未安排李先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李先生多次催促,才在12月底完成离职健康体检。鉴于先离职后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形,李先生提起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


企业人事与法务提出了三点辩驳理由,认为延迟体检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是在离职前已启动李先生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并通知其本人;二是根据《关于本市职业健康领域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规定:“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底,本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延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三是李先生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正常,不存在放射性危害后果。对此,我向用人单位释明相关法律要求:劳动合同期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本案件中,用人单位仅启动职业健康检查程序,未在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做法与法相悖,且单方通知李先生体检时间延后的做法,也不符合特殊情况可协商延期的要求。故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本案具有一定代表性,实践中企业ESH(环保安全健康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当遇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出现严重违纪、不辞而别等无法及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时常常进退失据。对此,提示企业要注意同时遵守好《劳动合同法》与《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形综合研判。一是对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预告解除、第41条经济性裁员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不得先离职后检查;二是对满足《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第39条即时解除条件的,也应注意《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要求,审慎处理劳动关系变更中的职业健康检查问题。


(作者系上海市总工会四级调研员、公职律师,负责本市工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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