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之案例二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王路曼 发布时间:2023-05-12 13:26

摘要: 对此,用人单位应制定岗位录用条件确认书,明确工作考核标准和依据,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案例二


以试用期不合格解聘员工


用人单位需举证详细录用条件


2019年11月19日,黄某入职公司担任开发工程师职务,合同约定其试用期为5个月。2020年4月28日,公司以经过试用不能满足公司的录用条件为由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黄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后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密云区法院。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以黄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招聘时明确告知黄某录用条件及黄某确实存在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故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向黄某支付经济赔偿。


【法官提示】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用于降低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能充分、全面地对应聘者进行科学评估而带来的用人风险。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适用该条款时,用人单位应承担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


对此,用人单位应制定岗位录用条件确认书,明确工作考核标准和依据,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同时,考核过程要全程留痕,其中包括同事评价、上级领导评价等,注意保留工作群中员工多次未完成工作或工作失误等内容的聊天记录。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说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和情况。另外,用人单位还应注意解除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超出试用期的,则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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