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业时代,企业生产有四大生产要素,即资金、土地、劳动力和企业家,其中资金往往被看作最重要的因素。到了移动互联网时代,经济增长逐渐从投资和基础设施拉动转变为创业、创新驱动,人才和企业家逐渐成为价值创造的“火车头”。同时,原有公司治理机制在吸引人才、激励经营者等方面显得力不从心,自上而下的控制式管理面临失效,上下级结成“伙伴”关系成为趋势。
于是,变资本雇佣人才为资本与人才实现“共享共创共担”的合伙制开始流行起来,成为许多企业在经营模式上的选择。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实行合伙人制度,关于“合伙人”与“劳动者”之间的角色界限却未能越来越清晰,反之,甚至出现部分企业打着“合伙人”旗号诱使求职者“入伙”,实际仍行“劳动者”之实,只为规避为其提供工资、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等义务。
那么,“合伙人”身份到底如何认定?签订所谓的合伙人协议,又该如何分辨、注意哪些风险?对此,本报专访虹口区总工会劳动争议巡回调处工作室负责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烨石律师,并结合案例进行专业解析。
案例一
退休再就业当上公司“合伙人”?
工作20余天未见一分报酬
近日,本报接到读者来电,余先生反映了自己母亲日前在上海“当合伙人被骗”的经历。
余先生表示,今年1月,他母亲在老家退休后来到上海,想着“再就业”找一份工作,不久便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一家家政公司招聘中介的信息,就赶紧与对方取得了联系。等到2月初,其母亲去到该家政公司报到时,对方表示招聘的是“家政合伙人”,需要签订合伙人协议,并且要求签订培训协议,收取9800元作为“培训费”。
“这个培训其实是成为合伙人后的强制培训,9800元的费用,他们一开始和我妈妈说是合伙费用,后面又说成培训费用。”余先生说,“不发工资,社保也没有,收入基本就是靠佣金,还要坐班,朝九晚六。”当记者询问“佣金”指的是什么时,他表示每完成一笔业务订单,其母亲即可从成交中介费中抽取四成作为佣金。
“我妈妈做了20来天,中间成交了一笔订单,本该有900元左右的佣金,但是在离职的时候对方一分钱也不给,主要是9800元的培训费不给退。”余先生不由得心生怀疑,认为这是一场打着“合伙人”旗号的骗局。“这公司摆明了在骗人,(该公司)里面和我妈妈一样情况的还有很多,都是差不多过了退休年龄,交9800元成为所谓的合伙人,其实还是打工的。”
余先生尝试过进行劳动仲裁,但劳动局表示这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不在受理范畴。后来,在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商处理下,该家政公司退还了余先生母亲2000元。“他们退的时候还说什么‘出于人道主义的补偿’,真是可笑。”余先生虽对此结果并不满意,但对方态度强硬,自己也不知该如何继续处理了。
律师解析
张烨石律师指出,本案中,余先生的母亲在签订所谓的合伙人协议时,应注意该协议真正的内容是什么。如余先生的母亲与该企业所签订的是真正的合伙协议,则该9800元实质上是其母亲的入伙金额,其母亲作为合伙人享有相应的份额和权益,可就企业收益进行分红。
“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合伙人原则上不得随意要求退伙或解除合伙协议,一般在合伙期限届满时,出现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事由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等情形,合伙人方可要求退伙。”张律师说,“所以,合伙人需符合退伙条件方可退伙,且在退伙后其母亲也应拿到一部分比例的金额,具体的金额仍以合伙协议约定为准。”他还补充道,其母亲也可以将资金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企业外的第三人,从而达到退出该合伙企业的目的。
另外,张律师还表示,因余先生的母亲已退休,不具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可能性,但假使在当事人未退休、年龄适格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与该企业签订的协议仅是名义上的合伙协议,协议中也未约定彼此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且实际工作中,受到该企业的管理,遵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工资亦由该企业支付,则可以认定与该企业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在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任何所谓的培训费、入会费等费用。”
因此,张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办理入职时,要注意避开风险,留意签订的合同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所谓的合伙协议、培训合同等,并且要对合同里的条款认真阅读,尤其是涉及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细节,要确保自己完全理解并认同合同内容。如果合同内容较为复杂,劳动者自己无法完全理解合同真正内容的,可以向家人朋友们寻求帮助,也可以拨打相关行政机关电话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