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
网约配送,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陈女士入职时,与一家公司签订一份《网约配送协议》。该协议约定:陈女士虽非公司成员,但须遵守公司制定的平台配送服务规则;公司平台按规则向一定区域内不特定的多名配送员发送订单信息,陈女士通过抢单获得配送机会,且按照平台发送的配送信息自主选择接受服务订单;公司对陈女士上线接单时间、完成单数没有要求;接单后及时完成配送,服务费按照平台统一标准按单结算,出现配送超时、客户差评等情形时,平台核实情况后按照统一标准扣减服务费。
那么,陈女士与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点评】
陈女士与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网约配送员是指通过移动互联网平台等从事接收、验视客户订单,根据订单需求,按照平台智能规划路线,在一定时间内将订单物品递送至指定地点的服务人员。在网约配送行业中,平台企业对网约配送员存在多种组织和管理模式。在本案模式下,陈女士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定,关键要看公司是否对陈女士有着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而本案所涉管理程度恰恰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从用工事实看,虽然陈女士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平台配送服务规则,其订单完成时间、客户评价等均被作为平台结算服务费的依据,但平台对其上线接单时间、接单量均无要求,其能够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及工作量,即双方之间的人格从属性较标准劳动关系有所弱化。
其二,公司虽然掌握从事网约配送业务所必需的数据信息,制定餐饮外卖平台配送服务费结算标准和办法,陈女士可以通过平台获得收入,但由于陈女士自身的随意性大,收入来源的稳定性被大打折扣,双方之间的经济从属性较标准劳动关系有所弱化。
其三,虽然陈女士依托平台从事配送业务,但公司并未将其纳入平台配送业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未按照传统劳动管理方式要求其承担组织成员义务,双方之间的组织从属性较标准劳动关系有所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