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
职工在工作中因中暑伤亡可享工伤待遇
小李是北京市某旅行社导游,2021年到该旅行社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3000元底薪加提成,工作内容为北京地区接团导游。2023年7月15日上午11时,在接待江苏老年旅游团来京旅游带领游览故宫名胜时,因气温持续几天在高位运行,小李连续接待几个团没有得到充分休息,当走到午门时突然倒地,被120送往附近医院抢救,两个小时后抢救无效身亡。经诊断,小李系高温中暑引起突发性心梗。
小李的妻子带着一个12岁的儿子来到旅行社交涉。经调解,旅行社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小李亲属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赔偿金。
评析
本案中,小李与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工作内容是导游,其突发疾病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正在从事导游工作,经抢救2个小时后不幸身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小李的情形显然符合这一法律规定,应当“视同工伤”,其近亲属应当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偿。
有一点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即本案中小李是中暑引起的心梗去世,如果纯粹因中暑死亡,是直接依据上述规定视同工伤?还是依据上述条例第十四条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先有职业病诊断认定然后再认定工伤?律师认为,这种两种做法都行得通。但哪种做法更便捷呢?
可以做以下比较:如果小李亲属想进行职业病诊断,然后进行工伤认定,此时的不利条件是并非所有医疗机构都有权出具职业病诊断。再者,在抢救现场那种慌乱的场面中,医生和家属也未必能想到工伤认定及出具职业病诊断等问题,若无职业病诊断就谈不上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支付了。因此,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小李的亲属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进行“视同工伤”的认定工作。
在这里,还要进一步提醒劳动者和家属:一要防犯假装抢救,“拖”过48小时;二要提醒用人单位及医生要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不要触碰道德和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