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可以撤销
王某,初中文化。2018年4月,王某到某劳务公司任职保安,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2022年开始,王某多次被不同的用工单位退回。2023年3月1日,劳务公司与王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1)劳务公司支付王某4500元,包括1月和2月份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王某收到此款后,确认其在职期间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报酬已由劳务公司支付完毕。(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劳动权利。
王某领取各项费用4500元后,认为金额太少,遂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起诉到法院,请求公司支付包括工资、经济补偿2.1万元。法院经审理以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作出判决:(1)撤销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2)劳务公司须向王某支付工资差额1.65万元。
【点评】
《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以致受到较大损失,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本案中,劳务公司实际应支付给王某的各项费用为2.1万元,而双方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仅约定为4500元,金额差距明显过大。再者,劳务公司相对于普通员工处于优势地位,王某文化程度低,缺乏劳动法律相关经验,因此,应推定王某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综上,双方所签协议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