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隐患七: 强迫职工劳动
典型案例:林先生是一餐饮公司的后厨。7月13日晚上在海鲜池前不慎摔倒,当时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第二天,正当他起身时发现,每次弯腰都会隐隐作痛,于是便到医院拍片检查。医生诊断其腰部轻微受损,需要静养,同时开具了两周的病假。然而,当他向公司请假时,主管却称他只是轻微损伤,不至于干不了活,让他即刻到岗,不然就扣除他整月的工资。林先生认为,既然医生已经开了两周病假单,代表他确实需要休整,后厨工作繁杂,他腰不好,不仅不能干活还会添乱,公司强制要求他上班是违法行为。
参考文本:严禁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律师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发生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不能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劳动者在接受医疗或康复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提供劳动。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也明确,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隐患八: 离职遭遇阻碍
典型案例:唐先生是一大酒店的点心师,去年8月底向酒店递交了辞职申请。酒店几次挽留无果,便许诺找到唐先生的“接班人”后放他走。唐先生认为,辞职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已经和另一家酒店谈好了入职时间,万一在入职前找不到顶替他的人,岂不是下一份工作也泡汤了?据此,唐先生坚持不同意,并表示下个月就要离开,没想到,唐先生的态度激怒了酒店,当即以不发工资为要挟。“他们说如果我一定要走,工资就不给了,让我自己考虑清楚。”
参考文本: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并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证明不对职工作出评价),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收取违约金。
■律师解读: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由权利,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至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劳动报酬,并依法办理退工手续等均是单位的法定义务,若是由于单位的阻挠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先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的,则需要承担相遇的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而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