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停止合作后,用人单位还能使用其形象吗?

来源:南方工报 发布时间:2023-09-12 14:50

摘要: 网络主播停止合作后,用人单位还能使用其形象吗?

【案情简介】


2021年,珠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小苗(化名)接洽,商量合作拍摄视频事宜。小苗表示,该公司承诺,如果她担任公司抖音号的出镜主播,将给予她高额提成、公司股份等回报。


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小苗与该公司团队合作拍摄多个抖音视频,由公司发布在“××珠海”抖音号。公司使用小苗的肖像作为该抖音号的头像,并在评论区进行留言或回复评论。


小苗表示,在双方合作期间,该公司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发放薪酬,也没有报销拍摄期间产生的交通费、妆造等费用。小苗多次就此与该公司,该公司均以各种借口推脱。


小苗最后决定停止合作,要求该公司删除抖音号上所有出镜视频,但遭到拒绝。“××珠海”抖音号保留了小苗的出镜视频,继续使用她的肖像作为头像,并以她的口吻回复网民评论等。


2022年5月30日,小苗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调解,约定该公司一次性向小苗支付1.6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劳动纠纷虽已解决,但小苗认为,她从未与该公司签订有关肖像权使用的协议,未授权该公司在停止拍摄且无劳动关系后继续使用其肖像。于是,她向平台投诉,平台对“××珠海”视频作下架处理。


小苗继而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删除“××珠海”抖音号中涉及她的视频,在该账号主页面发布道歉声明,保持停留一个月,并赔偿诉讼及精神损失1万元。


在庭审中,该公司表示,小苗在任职期间参与出镜的视频作品是由公司利用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即使她要求停止使用其肖像,也应该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公司,擅自投诉对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该抖音号上所有视频作品的拍摄和发布均经过小苗同意,从未丑化、辱骂她。


【裁判结果】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苗和珠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小苗在停止合作前,对该公司发布案涉视频未提出异议,表明双方已实际成立了对小苗肖像的许可使用合同。小苗多次要求该公司删除案涉视频,表明她已通知该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可以认定合同最迟应在双方达成仲裁和解协议之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该公司未经小苗同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小苗的肖像。


香洲法院判决珠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号“××珠海”中删除涉及小苗的视频,在主页面向小苗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一个月,驳回小苗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说法】


香洲法院提醒,即使公司与主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也不代表可以随意使用主播的肖像。为了避免双方风险,应通过提前签订协议,共同确定有关肖像在何种平台使用、是否有使用期限等细节。主播行业流动性大,如果双方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结束,公司仍想继续使用主播肖像,则应签订相应授权协议。


如今,很多时候主播的外形本身就是“流量”,可以兑换成价值和收益,企业和从业者在利用外在形象“营业”的同时,更应该提高对肖像权的认知,珍惜自己的肖像权,也要尊重他人的肖像权。


(来源:南方工报)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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