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与经纪公司间,既有“合作”又有“博弈”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 发布时间:2023-11-08 08:06

摘要: 主播与经纪公司间,既有“合作”又有“博弈”。

“欢迎家人们来到啵啵间(直播间)!”“9块9,上车!”


如今,网络上最火的行业无疑有直播带货的一席之地,大大小小的草根素人、网络红人、甚至成名已久的娱乐圈明星都加入了主播的行列。不少人因此实现“从无到有”,甚至一夜暴富,各大主播所在的直播平台、MCN(Multi-Channel Network)公司(以下简称“MCN公司”)也赚得盆满钵满。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大直播平台或MCN公司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与主播的流量进行捆绑,往往都会在与主播签署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类似“独家直播”“独家合作”等排他性的合作条款,即主播只能在该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的安排下进行直播,若主播违反此类约定继续从事类似业务的,将承担巨额违约金。


由于主播的人气、流量、话题度等相对较高,带来的收益巨大,且对于MCN公司而言,培养一位流量网红通常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资源。为防止资源浪费、网红主播流失,在与网红签订合同时,MCN公司往往会利用自身优势,要求在合同中增加“天价”违约金与竞业限制的条款,该类违约金可高达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由此,主播与经纪公司、直播平台间的合作关系也带上了明显的“博弈”色彩,导致常引发争议,现实中主播与“东家”对簿公堂的情况并不少见。


律师指出,网络直播作为近年来发展极为迅猛的新兴产业,衍生出的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间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也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兼具委托、代理、服务、劳务等多重属性,甚至还有潜在劳动关系认定的可能性。因此,不同的个案,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


而很大一部分新入行的网络主播,由于年龄偏小或社会经验较少,相应的法律意识有所欠缺。极易在高额收入、流量支持、形象打造等诱惑下,冲动与机构或平台签订经纪合同。律师建议,新人主播主播在签约前应对所有待签的文本都仔细查看。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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