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离职证明要怎么写才规范?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唐律 发布时间:2023-11-09 09:05

摘要: 离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案情简介


于某自2014年起担任上海某公司质量主管,2020年6月,于某工作岗位被调整为高级质量专员。2021年12月31日,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与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离职证明。于某认为离职证明记载有误,不能反映其真实的工作履历,这导致了其在离职后一直未能再找到工作:未写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没有体现长期担任质量主管,仅记载离职前任高级质量专员;离职原因不实。


因与公司协商未果,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延误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的赔偿,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写明的内容。


关于工作岗位,需要指出的是,从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法定内容之设置看,相关证明除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之终结外,亦有证明劳动者工作经历、专业技能之功用。虽然于某在劳动合同解除时未从事质量控制主管岗位工作,但如果仅列明于某离职前工作岗位,显然难以全面反映于某的实际工作经验、岗位工作能力。


关于离职原因,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难以认定该内容对于某产生不利影响,但结合该证明的实际用途以及相关规定,在于某有异议的情况下,宜不写入为妥。


关于损失赔偿,本案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约定,离职证明并非对于某工作岗位经历的唯一证明,该离职证明虽存在不妥之处,但并不必然导致产生重新就业权益损失。最终判决公司无需赔偿,但应在十日内重新出具符合规定的离职证明。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规范出具离职证明引发的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及《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规定,离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在此,我们建议广大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不仅是法定要求,其本身所载内容对劳动者重新就业亦有重大影响,所以出具离职证明时应当审慎处理,实事求是,依法规范填写,不可草率。



摄 影:展翔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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