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BH公司在年中制定了《员工奖励管理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正式公示颁布实施。在该办法中规定:“本公司年度净利润达到一定标准时,可以向职工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发放年终一次性奖励,并按以下方案执行:若本公司年度净利润达到注册资本金的10%到20%时,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费用不超过上年度净利润的2%……年度奖励费用的奖励方式和奖励金额等问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上报可行方案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决定。”2022年度,公司净利润达到了注册资本金的17.8%,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了奖励分配的实施方案和费用预算范围。公司股东大会最终决定在费用预算的范围内,向基层职工每人发放一台最新款的苹果手机,向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每人发放一台最新款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作为年终奖。有的职工十分高兴,也有职工表示,公司不能以实物代替货币来发放奖励。究竟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规呢?笔者借本文来谈谈其中的一些问题。
一、企业向职工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有据可循。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的职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短期薪酬;(2)离职后福利;(3)辞退福利;(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5)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其中的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
虽然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但企业发放的福利项目,不同于工资项目。而其中的“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比如提供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使用的住房,免费为职工提供诸如医疗保健的服务,或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一定补贴的商品或服务等,比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等。因此用人单位对职工物质性的奖励,其实就是一种“非货币性福利”,也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发放给员工的一种劳动对价。
二、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更需合规。
法律虽然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在自主权限内向职工发放实物的奖励,但实物发放亦不能违反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例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中纪委在“九个严禁”规定中也明确:“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和各类购物卡,年终突击花钱。”
因此公有制用人单位万万不能把各种违规的“有价证券、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实物,当作非货币性福利来发。文 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