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中,梁某表示,自己是劳务派遣员工。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员工系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的人员。劳务派遣性质决定了梁某不可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也不可能掌握A公司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同时,梁某入职后的工作内容也不涉及需要保密的内容,一线操作工,其所掌握的知识纯属一线职工最基础的知识,其并无需要进行保密的内容。
此外,A公司也非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适格主体。A公司是用工单位,并非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同时,梁某离职后入职的新公司与A公司有业务合作,不存在竞争关系,A公司是主观恶意限制自己正常工作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