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应用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影响及保障路径(二):困因

来源:中工网 作者:艾琳 发布时间:2024-02-26 17:33

摘要: 数字技术应用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影响及保障路径。

数据要素的介入推动了就业形态的发展,在健康中国战略的背景下,明晰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边界,落实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是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的必然要求。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改变了传统的劳动就业形态。在传统就业形态领域,休息权侵权行为的裁判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工作时间延长,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权益遭受侵害等方面。在新就业形态领域,由于就业形态模式体现的劳动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多样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等新特征,劳动法律法规在应对算法机制等对休息权的侵害时明显滞后,无法规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的问题。同时,随着数字化劳动工具的广泛应用,线上办公、远程监控等新的劳动管理方式衍生出隐形加班等新现象、新问题。基于此,有必要对数字技术应用下的劳动者休息权开展研究。


数字技术应用下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困因


一是劳动者未享有工作时间以外的拒绝联系权。因应数字技术发展,工作任务、工作形式发生变化,导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处于用人单位可随时分配任务的状态下,无法依自己意愿充分利用休息时间。从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劳动者通常只在工作时间范围内有提供劳动的义务。同时,劳动法律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劳动监察的缺位,也加剧了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难度。


二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规定缺位。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身份属性有待明确,具体休息权益保障机制有待分类讨论。此外,平台经济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界定尚不明晰。


三是弹性工作时间安排掩盖了劳动定额任务量。从法律依据上看,部分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作出的弹性工作时间安排不符合法律规定。从实际情况看,部分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通常在劳动法律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形式上的弹性工作时间导致了劳动者的加班事实。


四是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存在尚需完善之处。当前,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关于休息休假规定的行为,法律的惩罚和救济措施力度不足。在“值班”概念尚未法律化、补偿标准未确立的情况下,“值班”易成为用人单位借以安排劳动者超出法定时间工作的手段。同时,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否应该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劳动法上有关职工带薪年休假等规定有待明晰。


(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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